有關收集、使用和儲存個人資料的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條例”) (香港法例第486章) 已獲通過。
此政策是發給星河證券有限公司 (“星河證券”) 的現有及潛在客戶而其個人資料會被星河證券收集。
閣下可能在任何時間包括現在或將來或閣下曾經星河證券提供其個人資料而這些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地址和壹些個人財務或其他數據或星河證券和閣下在延續正常業務運作中或提供財務或信貸時進壹步收集的資料(所有這些資料在本政策下統稱為“資料”)。
因應星河證券或其他人士需要個別的或共同地向閣下提供服務,申請開立賬戶、或持續賬戶、發行新股、建立或持續貸款、提供或持續提供投資建議或其他服務等,閣下需要填備申請表格或相關文件從而提供其個人資料完成上述服務,閣下是有責任完成該等表格或相關文件。
數據接收者可將數據提供給下列人士,不論下列人士是否在香港:
- 星河證券包括其任何辦事處、分行、職員或董事;
- 任何證券或其地資產的註冊代名人、代理人、合約商或向星河證券或星河證券人士或任何收到數據之人士提供財務、行政、電訊、計算機、繳款或證券交收、專業或其他服務之提供服務第三者;
- 星河證券在收集數據時需轉交數據或因向任何其他人士提出申請或要求任何服務而需交予數據時,可提供予該等人士,而該等人士可不在香港、不受條例約束及不被限制使用數據;
- 星河證券因向閣下提供或準備提供服務而要將數據交予任何信托人、登記處、信托基金的相關保管人或信托投資計劃或相關服務保險公司或閣下所持有之股票之中央股票過戶處;
- 如對合約作出任何轉讓、轉移或約務替更、任何參與或附屬參與或其他類似安排,或因責任授權,經理或信托人之離任,而需將有關資料提供給承讓人、承轉人、替代人、參與人、附屬參與人、被授權人或繼承人;
- 任何信托合作人;
- 法律規定,相關法規要求星河證券交付給政府部門、監管機構或法院;
- 任何閣下有或擬有交易的金融服務機構;
- 任何在閣下戶口之資產以星河證券名義代閣下登記或存放在代理人公司被出售、變賣或轉移。
數據可能會用於下列用途
- 執行閣下的指示或回復閣下有關的查詢;
- 提供投資管理服務、資產管理、信貸、財務、咨詢代理人、信托等相關服務。不論這些服務是否由星河證券或其任何人士或第三者提供;
- 信托基金的管理人、分銷商或代表可能因交易需要,申請有關基金單位及完善有關文件案記錄;
- 執行信貸咨詢或協助認可金融機構的信息查詢工作;
- 星河證券或其任何人士為閣下設計金融產品,推廣服務,提供更佳的金融服務;
- 處理閣下抵押品,或向閣下追收欠款;
- 建立客戶數據文件作為日常營運之需要;
- 應任何法例、政府部門或監管機構要求,或法院命令,需要提供有關數據,而星河證券或其他數據接收者必須遵守。
根據及依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之條款,閣下均有權
- 檢查星河證券是否持有有關閣下之數據,及是否有權使用該等數據;
- 要求星河證券更改有關閣下之任何錯誤資料;
- 及獲知星河證券持有有關閣下之個人資料種類。
星河證券可能與閣下聯系,並介紹由星河證券及其任何人士提供之產品及服務。如閣下不想收到該等信息,請以書面通知星河證券客戶服務經理,星河證券將不會收取任何費用而停止使用數據作該等用途。